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在上海闵行发生的案件。
吴某与同事去羽毛球馆打羽毛球。
接球时没注意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随后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吴某将该羽毛球馆公司及流浪猫的喂养者肖某起诉至法院。
肖某辩称,只有投喂的行为并非饲养。
肖某同事林某称,肖某在厕所门口固定投喂流浪猫,还带猫去洗澡、看病。
根据以上行为,法院认定流浪猫与肖某构成饲养关系,故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0198.20元,该羽毛球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面对起诉,羽毛球馆所属公司某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时现场并未发现有猫出现,且原告作为体育运动参与者应负有注意义务,其受伤可能属于单位组织活动中的工伤范畴,主张适用填平原则处理。
而被告肖某则否认自己是猫的实际饲养人,表示即使存在投喂行为,也无法对流浪猫进行有效管控和支配,故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认为原告在剧烈运动中产生的身体损害自身亦应承担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吴某确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而受伤,而猫确实由肖某长期投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令肖某需赔偿吴某各项损失总计240198.20元。
同时,作为羽毛球馆经营者的某某公司,由于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向肖某追偿。
此案引发了公众对于公共场所安全责任划分以及动物饲养人责任边界的深入探讨。
一方面,公共场所管理者如何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预防并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在城市生活中,对流浪动物的爱心投喂是否意味着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从而需要为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负责?
本案的判决不仅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管理意识,也明确了动物饲养人的侵权责任边界,对类似事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然而,这一判决是否足以平衡各方权益,尤其是动物保护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微妙关系?
社会大众对此类问题的关注和讨论热度持续上升,争议话题不断涌现——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个人在关爱动物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的权责界限,将成为未来法律实践和社会治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期待通过更广泛的公共讨论和司法实践,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发展,以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安全与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