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羽毛球馆的责任比例大,还是流浪猫的投喂者责任为主?
男子吴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近日,该案在网上引发热议。
有人认为,这个判决不合理,吴某打羽毛球受伤,一般是自负其责,就算跟脚下的流浪猫有关,也不能乱找“冤大头”。虽说肖某是流浪猫的投喂者,但并非这只动物的真正主人,出于好心照料进行喂养。
从法律上讲,吴某打羽毛球受伤,如果真是踩到了流浪猫所致,还真不是自认倒霉的事。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打球受伤的吴某,如果找到了动物主人,那么自己的经济损失也就找到了“系铃人”。问题在于,流浪猫的投喂者,算不算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如果只是偶尔投喂,在投喂者与无主的流浪动物之间并未形成特定关系,投喂者也不能控制和管束动物,要求投喂者承担法律责任,有失偏颇。
从本案的情况看,虽然肖某并非流浪猫的主人,但经常性的投喂,使其与流浪猫之间建立了较为密切的联系。“肖某的同事作证称,肖某不仅在厕所门口固定投喂流浪猫,还曾经带猫去洗澡和看病”,更证明了肖某与流浪猫存在实际的饲养关系,而肖某也应当对经常投喂的流浪猫实施管束,避免其随意行走,影响羽毛球馆内人员的安全。从这个角度,法院最终认定肖某与流浪猫之间构成了饲养关系,并需要承担吴某受伤的法律责任。
但在具体赔偿上,或还有商榷的余地。正如法院判决,相关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故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究竟是羽毛球馆的责任比例大,还是流浪猫的投喂者责任为主?一些网友的认知与法院的判决之间存在出入。
毕竟,消费者花了钱,在羽毛球馆运动打球,场馆就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各种对消费者可能不安全的因素,包括及时将流浪猫清除出场等。之前,一些地方法院的类似案件判决,也对小区等负有安全义务的主体明确了责任要求。作为流浪猫的经常投喂者,虽然与动物之间存在饲养关系,但实话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动物主人,要求其绝对管控流浪动物,既不可能也不近情理。在赔偿比例分配上,由羽毛球馆承担更多责任,或许更能体现判决的合理性。
投喂动物也有风险,但爱护动物者不宜被苛责。发生被流浪猫绊倒的事故,是谁都不愿见到的局面,投喂者与场馆经营者依法合理承担法律责任,对公众也是值得警醒的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