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在上海闵行发生的案件。
吴某与同事去羽毛球馆打羽毛球。
接球时没注意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随后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吴某将该羽毛球馆公司及流浪猫的喂养者肖某起诉至法院。
肖某辩称,只有投喂的行为并非饲养。
肖某同事林某称,肖某在厕所门口固定投喂流浪猫,还带猫去洗澡、看病。
根据以上行为,法院认定流浪猫与肖某构成饲养关系,故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0198.20元,该羽毛球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面对起诉,羽毛球馆所属公司某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时现场并未发现有猫出现,且原告作为体育运动参与者应负有注意义务,其受伤可能属于单位组织活动中的工伤范畴,主张适用填平原则处理。
而被告肖某则否认自己是猫的实际饲养人,表示即使存在投喂行为,也无法对流浪猫进行有效管控和支配,故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认为原告在剧烈运动中产生的身体损害自身亦应承担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吴某确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而受伤,而猫确实由肖某长期投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令肖某需赔偿吴某各项损失总计24019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