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微博ID“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发文称,翟欣欣已被北京海淀警方逮捕。根据其发布的《立案告知书》,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刑事立案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同日,红星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对翟欣欣批捕,海淀警方已对翟欣欣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翟欣欣曾与手机应用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存在短暂的夫妻关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先前在相关民事判决中认定,翟欣欣在协议离婚期间,以举报苏享茂经营中存在违法,将使苏享茂人身、财产遭受不利实施胁迫,使苏享茂陷于恐惧、恐慌,翟欣欣的胁迫行为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原因之一。
随着翟欣欣被捕,夫妻或者近亲属间敲诈勒索行为的罪与非罪如何界定,成了舆论讨论的一个问题。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6月1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敲诈勒索罪也不例外。不过夫妻或者近亲属,由于关系比较特殊,犯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并不多见。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表示,一般对于家庭成员间的行为,在刑法中多予以特殊考量,这在刑法或司法解释中时有所见,但也看具体情节。如果情节恶劣,也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的罪与非罪:
需要看构成要件
刘昌松律师表示,我国刑法只有很少的罪种对行为人、相对人或被害人有家庭成员或夫妻关系的身份要求,例如虐待罪要求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才构成,即行为人是家庭成员,被害人也是家庭成员;重婚罪要求行为人是有配偶者或明知对方是有配偶者还与之结婚才构成;破坏军婚罪要求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此外,大量的罪种在行为人、相对人或被害人上,是没有家庭成员或夫妻关系之身份要求的,例如强奸罪、盗窃罪,以及本事件中的敲诈勒索罪等,夫妻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可以适用该罪进行制裁的。
“法律上某人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种犯罪,关键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某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敲诈勒索罪也不例外。”刘昌松说。
刘昌松表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索取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包括夫或妻之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恐吓索取财物的行为;罪量上达到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程度,其中数额较大在各地区在2000元至5000元幅度内确定,例如北京为3000元,而多次敲诈是指2年内3次以上敲诈;主体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6周岁不构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不构成)。如果不是采取威胁、恐吓而是私密窃取手段占有丈夫或者妻子财物数额较大,则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适用盗窃罪处理;如果敲诈数额未达到3000元,或者2年内敲诈只有2次,则不构成犯罪,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标准都是犯罪构成要件。
刘昌松表示,生活中夫妻之间以威胁、恐吓手段向对方索要几千元上万元的情形并不鲜见,但夫妻之间犯敲诈勒索罪的案例非常罕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构成犯罪与否和按犯罪追究与否是两码事。某人犯罪后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和制裁,受很多因素制约。比如,偷拿朋友或同学价值几千元上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从构成要件上无疑盗窃罪成立,但多数情形下“民不告官不究”或没法究。
“社会一般观念也是追不追究犯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像夫妻之间,一方强迫另一方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不少,犯罪构成要件上构成了强奸罪,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这种情形很少有人报案,不报案公安司法机关无从知晓和查处;即使报案了一般也不立案追究,因为夫妻之间一般不构成强奸罪的社会观念起着很大的作用。实践中确有极少数婚内强奸追究了刑事责任,都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甚至一审已判决离婚尚在上诉期或二审审理期。”刘昌松说。
刘昌松表示,类似公共事件发生后,人们首先会有一个价值判断。例如本案中“闪婚闪离”的程序员苏享茂,是手机应用WePhone创始人,专业能力优秀,其婚恋期间被翟欣欣获取数百万元,离婚时又被逼索要1000万元,致使其公司资金链断裂,留下遗书后愤而跳楼自杀;翟欣欣拿着巨额财产,去逍遥享受。当时就有不少人追问:难道法律拿她一点儿办法也没有吗,难道她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吗?人们认为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构成犯罪才对,这就是价值判断。
“先有了价值判断,然后再来作法律判断。先判断出翟欣欣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构成犯罪,再在刑法上找依据,看她的行为最挨得上的是哪种或哪几种罪名,再看该种或该几种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符合。就本案而言,最后司法机关认为,她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便按该罪启动了追诉程序。这个过程有时比较漫长,毕竟动用刑法来追究一个人的责任,司法机关都是非常慎重的。”刘昌松说。
刘昌松还提到,翟欣欣事件,其实已经形成了重大公共事件,与婚恋有关,导致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医学死亡,在事发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才刑事立案。苏享茂跳楼身亡发生在2017年9月,翟欣欣被刑事立案则发生在上个月,近日才被逮捕。苏享茂家属对翟欣欣提起了近千万元的撤销赠与之诉并获得胜诉,法院今年3月的生效判决认定了“翟欣欣在离婚过程中采取胁迫手段,使苏享茂陷于恐惧而作出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销行为法律特征”,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似乎是倒逼出来的,因为民事诉讼手段也查清了“威胁恐吓以索取他人财物”的事实,刑事手段更容易查清。
刘昌松表示,公众或许更期待看到,苏享茂跳楼身亡后不久,甚至家属没有报案,公安机关也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及时追究翟欣欣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措施,为苏享茂家属挽回财产损失,不需要家属花费几年功夫,进行艰辛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国家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方面,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对家庭成员间行为多予以特殊考量
但翟欣欣事件属例外
杜兆勇律师表示,一般对于家庭成员间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在刑法中多予以特殊考量,这在刑法或司法解释中时有所见。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至于苏享茂是否属于上述第六条中的近亲属、翟欣欣是否可以适用上述第六条,杜兆勇表示,翟欣欣自始至终没有获得苏享茂或其家人的谅解,翟欣欣后来的公开信对苏享茂家属给予了更大的打击、伤害,翟欣欣的行为导致苏享茂死亡,这些事实如果经过司法确认,情节可以认为是特别恶劣,本案应当没有酌情从宽的余地。
“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扬善惩恶,故对于翟欣欣一案量刑应就高不就低,应依据刑法第274条量刑在10年以上。”杜兆勇说。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祁彪 记者 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