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公司厂房、养殖设施遭强拆后,业主李宗岑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李宗岑来自广东阳江,早年响应招商来到江西上饶鄱阳县投资水产养殖,与县政府签订为期30年的珠湖水域承包合同。然而,2021年6月,鄱阳县林业局以养殖区域位于湿地公园内为由,要求其退出养殖。随后,县政府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拆除了公司的生产厂房等设施。
面对政府违约且未给予补偿的强拆行为,李宗岑认为其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8月,上饶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鄱阳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县政府随后上诉至江西高院,但于2024年2月撤回上诉。
回顾事件始末,2005年2月,李宗岑与鄱阳县政府签署养殖承包合同,承包珠湖约48平方公里水域及附属精养鱼池,合同期限为30年,年承包费逐年递增。签约后,李宗岑设立壹号水产公司,投资建设鱼塘、厂房、办公楼等基础设施。这片水域原属国有珠湖水产养殖场,拥有良好养殖条件。据李宗岑透露,十多年来,他每年投入逾千万元购买鱼苗。
2021年6月,鄱阳县林业局以违反《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为由,向壹号水产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养殖,恢复湿地。通知指出,该养殖区域位于东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同年12月底,鄱阳县人民政府向李宗岑公司发出通知,单方解除2005年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停止养殖活动,声称“其他相关事宜可另行协商”。
尽管李宗岑提出在未获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不应被要求退出,但2022年1月至4月,鄱阳县方面仍强行拆除了壹号水产公司的全部厂房、养殖设施。强拆后,双方就补偿问题展开协商,但对补偿金额分歧巨大。
2022年6月,受鄱阳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一家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壹号水产公司资产组合市场价值,包括房屋建筑、土方、设备等,评估值为8054万余元。与此同时,李宗岑自行委托另一家水产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涵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剩余14年经营权收益等,评估值高达14.48亿余元。
鉴于双方评估结果悬殊,2022年8月,鄱阳县农业农村局与壹号水产公司共同委托第三家评估公司再次进行评估,范围包括渔塘开挖土方量、生物性资产价值、商标价值及未来14年预期收益价值。然而,李宗岑表示至今未收到这份共同委托的正式评估报告。
2022年及2023年初,双方多次协商补偿问题未果。在此背景下,2023年3月,壹号水产公司向法院起诉鄱阳县政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给予补偿、缺乏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强拆,行为违法。虽然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且起诉已超过六个月诉讼时效,但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起诉未超期限,且因保护湿地需原告停止养殖,应给予相应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须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而本案中鄱阳县政府仅在下发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后便实施强拆,程序违法。
2023年8月,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鄱阳县政府随后上诉至江西高院,但在2024年2月撤回上诉。尽管行政诉讼结束,李宗岑对于水产公司的补偿问题依然深感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