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泡温泉的婷婷(化名)突然意识到,自己成为了他人手机屏幕中的“风景”。原来,她所消费的温泉度假村为了营销,未经顾客同意便将游客泡温泉的实况直播出去。尽管婷婷提出抗议并促使商家删除含有自己画面的视频,但她发现此类直播仍在继续,其他顾客对此毫不知情。
此类现象并非个例。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许多消费者分享了自己在用餐、健身、游览景区购物时被商家现场直播的经历。众多网友对此表示共鸣,普遍对被迫直播出镜感到尴尬和烦恼,尤其是对直播间观众的“评头论足”极为反感。部分网友还担忧个人隐私因此泄露,例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在商家的短视频中,甚至被熟人认出。
面对这种情况,部分网友选择默默忍受,决定不再光顾涉事店铺;也有网友尝试提醒商家不愿入镜,但收效甚微。小夜(化名)的经历尤为典型:她在提醒店家后仍被直播拍摄,且在表达不满的网络评价下遭遇店方工作人员的辱骂攻击。
商家往往以展示消费场景为直播目的,认为未对顾客造成实质损害,无需征得每位顾客的同意。然而,今年“3·15”期间,江苏省消保委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明确指出,“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权当担责”。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程向辉律师解释,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商家虽有权在公共场所直播消费场景以提升业绩,但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入镜则可能侵犯肖像权与隐私权。消费者在遭遇被迫直播时,可先与商家协商删除相关内容,如遭拒绝,有权通过投诉或诉讼等途径,要求商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马丽红律师同样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商家采取合法宣传方式。同时,商家在追求营销效果时,应充分考虑顾客感受,避免过度直播或侵入式营销造成顾客不适。合理做法是事先与愿意配合的消费者沟通,确保直播既能达到宣传目的,又不侵犯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