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影响银行卡交易秩序。在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中,与银行卡相关的纠纷案件有不少,“银行卡盗刷”案就是其中之一。
据法治日报4月10日报道,短短一个半小时内,李女士的储蓄卡发生了283笔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李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对盗刷异常交易未准确识别,未采取控制措施,故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83000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诉称,这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的对方账号均一致。这283笔交易均为盗刷,银行系统没有准确识别该异常交易,未采取控制措施,而是按支付请求支付了资金。其挂失该银行卡并报警后,向银行索赔未果。
银行辩称,银行发放的银行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在无法证明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李女士在密码保管方面或有过错,不排除其与他人串通的可能性。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银行受理该申请后,为李女士开立涉案账户,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银行作为李女士涉案账户的开户行,负有保障李女士账户内资金安全、不被盗用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交易,且自第一笔交易发生至最后一笔交易结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90分钟,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的对方账户亦相同,与日常消费模式不符,明显为异常、可疑交易。
同时,李女士称其未收到关于涉案283笔交易的通知,银行虽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银行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
银行作为李女士涉案银行卡账户的开户行,其银行交易系统未能准确识别该异常交易,在前述交易发生时以及交易发生后,均未对前述交易进行风险识别,亦未就前述交易向李女士发送提醒通知或进行核实,未适当履行其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应对李女士的资金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故李女士要求银行赔偿其账户资金损失283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就大额支付、可疑支付及时通知客户。对开通短信或其他方式即时通知功能的客户,应就每一笔支付交易即时通知客户。通知信息中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全行业务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对其中的商户和客户在本行的账户资金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达到风险标准的应组织核查。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应做到逐笔监测、认真核查、及时预警、及时控制;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交易建立自动化的交易监控机制和风险监控模型,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行为、套现或欺诈事件。
据网信中国,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经出台,给广大持卡人吃下“定心丸”。根据该文件,不管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如果遭遇了盗刷,持卡人都可向银行索赔损失。
如果证据确凿,银行无话可说,只能乖乖认账,支付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信用卡因盗刷被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银行亦需返还给持卡人。
对于持卡人消费者来说,想要让银行赔钱,就得多下点功夫在举证上。树立证据意识,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向银行索赔前,需要进行举证的主要是两点:一是银行卡确实被盗刷;二是自己尽到信息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提供的证据材料越详细越好,包括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
要知道,如果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持卡人也要担责。很多“银行卡盗刷”案的发生,都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在相关部门加大保护惩治力度的同时,持卡人自己在生活中也要多留心眼,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