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曝光了几起青少年被霸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基层调研时表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担心班级发生霸凌事件
班主任放“狠话”
山东聊城第九中学小学部的一名班主任东方老师,因担心自己的班级发生霸凌事件,向全班放出“狠话”,自己对校园霸凌零容忍,不允许出现欺负别人的事情,“当你被别人欺负的时候,勇敢一点,大胆一点,不要选择忍一时风平浪静,有我在,你怕什么”。
东方老师表示,自己平时与学生接触很多,教学经验相对比较丰富。在课堂上,她教给学生们,一旦遭遇霸凌时,要挺直腰杆,大声说:“不要这样做,让我很不舒服。”
她的这番话给足了学生们底气,问及是否相信自己时,学生们异口同声地说:“我们相信你!”
这位老师的做法,赢得了众多网友的点赞:“好老师是学生的后盾”“一起抵制校园霸凌”。
有同样作为老师的网友,表示自己也在班级里讲过类似的话。
还有网友表示:“抵制校园霸凌,不仅需要老师的努力,更需要制度的保护”。
什么是“霸凌”
“霸凌”,是指侵略性的、反复的、力量悬殊的行为,不是小孩间的“玩笑”“恶作剧”“淘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其定义为“同伴间的暴力”,包括在身体、言语、人际关系等方面对被欺凌者造成伤害。
冷漠,是霸凌的帮凶;纵容,是施暴者的庇护所。学生遭遇霸凌行为时,若周围的人能够及时施以援助,就可能改写故事的结局。东方老师的鼓励,或许就能避免霸凌的发生。
防范始于“看见”
这些行为都是霸凌
图源:全国少工委
1. 肢体欺凌: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2. 语言欺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3. 社交欺凌: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4. 网络欺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出现这些情况
孩子可能正在遭受霸凌
遭遇校园欺凌怎么办?
正当反抗
首先,要教导孩子学会反抗,大声呼救和进行身体上的反抗。同时,要让孩子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自己受到的霸凌行为,严重时请求警方介入。
安抚情绪
当孩子遭遇到校园霸凌事件,家长和老师要第一时间安抚孩子的情绪。如果发现孩子出现情绪、行为方面的异常,很可能是创伤后应激反应,要尽快寻求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注重人格发展
校园霸凌事件的不良后果在于,不只是被霸凌者会受到身心创伤,对霸凌者的人格发育也有负面作用。正在成长发育中的青少年,人格发育并不完善,家长和老师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否则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合理解决矛盾冲突
校园霸凌往往具有细微化的特点,学生间的矛盾、冲突不是一天发生的,是逐渐积累形成的。老师、家长不能忽略孩子之间的小矛盾,应当引导孩子正确地处理同学之间的关系,合理解决矛盾冲突。
应对校园霸凌,除了引导外
我们也需要法律的保护
让惨剧不再发生
部分与校园霸凌有关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抵制霸凌行为
告诉孩子们
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
向不法行为说“不”
让每个孩子
都沐浴在阳光下!
来源:微信公众号“青春浙江”(ID:zhejiangtsw)综合整理自央视新闻、中国青年报、广东共青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