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32.18%。有404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20%,有299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30%,有169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40%,有35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50%。2019年6月17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58.66%。
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30%的交易日有303个,最高为55.85%。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30%的交易日有112个,最高为43.84%。
涉案期间,账户组还实施了对倒交易。
亏损2.38亿元
操纵期间,“美尚生态”价格多次偏离相关指数。如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3月21日,“美尚生态”阶段涨幅达34.60%,与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0.97%)偏离35.57%。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1.41亿股,卖出31.38亿股,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账户组共亏损2.38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资金流水、持仓信息表、询问笔录、聊天记录、交易记录、MAC地址、开户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某、季某在操纵“美尚生态”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其中,王某是操纵行为的发起者、决策者,安排了交易保证金,负责部分账户的借用工作,起主导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季某是操纵行为的实施者,负责部分账户的借用工作,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听证过程中,王某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李某珊”等9个证券账户并非王某或季某控制、使用。其二,当事人仅委托季某团队维护股价,未参与具体证券交易,多数交易发生在2019年《证券法》实施前,积极配合调查,悔过态度良好,量罚过重。综上,请求依法调减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