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2月20日,宁波“大妈”又上热搜了。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官网发布消息,“50后”的宁波海曙“大妈”谢某娣因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交易总额高达35.77亿元。依据《证券法》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间,谢某娣共借用“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姚某鸣”、“赵某”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157764.09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89747764.09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4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广东证监局认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而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并且,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对于谢某娣的申辩,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有人可能会说,只是借用别人账户的炒股,就被处罚是不是太重了?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恩挚律师表示,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 这个条款的立法目的,一方面,确保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主要是要防止出现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及防止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和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交易额高达35.77亿元,处罚只有40万元,面对这样的处罚,是否轻了?
陈恩挚表示,罚款40万元并不轻。
新《证券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处罚金额上来看,并不轻。并且,这个处罚只是针对于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这一项。如果谢某娣在交易过程中还存在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违法行为,将会另外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