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防治校园性侵害一样建立了专项保护制度的还有学生欺凌这一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
《规定》设计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明确了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欺凌行为。
《规定》要求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规定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实施欺凌他人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调查和认定,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等。
在明确专项保护制度之外,《规定》还明确了学校保护职责、学校管理要求、保护工作机制、支持监督措施。
就明确学校保护职责而言,《规定》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总结归纳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专门设一章叫“一般保护”予以规定。在各条款中也分别规定了学校的具体职责及工作要求。
邓传淮说,其中有很多新的举措。比如,为了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的活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定》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再比如,为了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对于《规定》向学校提出的很多要求,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刘小惠认为,学校落实起来没有太大的困难。“这些要求都是非常重要的,都是属于学校依法应尽职责范围内的。《规定》梳理、细化、明确了学校职责,这实际上是对学校理念的更新,是对我们制度的整合和重构,我认为是与时俱进的。很多制度实际是对原有规定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刘小惠补充说,“学校要教书育人,更重要的应该是立德树人,学校为学生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应该是我们最主要考虑的事情,所以《规定》中对学校具体的管理要求,实际上是为学校改进管理、提高育人质量指明了方向。我想,学校更应该勇于承担起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历史使命,为孩子们撑起一片蓝天。”
邓传淮也说,《规定》对学校管理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涉及到学校治校办学理念的更新、制度的重构和能力的提升。
强化支持管理问责
将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落到实处,需要支持监督措施的保障。
《规定》对教育部门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教育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学校提供专业服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教育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途径、加强考核评估,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佟丽华对《规定》专章规定的“支持与监督”,尤其是提出了专业支持与专业机构问题,表示非常欢迎。“未成年人身心脆弱的特殊性决定了相关案件的复杂性。其实很多优秀的校长、辅导员,我和他们接触很多,这些人专业素质非常高,但并不一定具备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知识。所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专业支持。”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为下一步加强管理问责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
邓传淮透露,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群团组织的沟通协作,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完善教育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支持保障,加大经费、人员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基层试点,教育部将会同有关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试点,给予相应的支持,组织开展培训,以促进地方、学校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