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法院25日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相关部门查证,此前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据新华网
新闻延伸
为什么认定为强奸?审判长披露案件详情并答疑
12月25日,山西大同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对席某某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
记者:近期网络传播的 “订婚强奸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
审判长: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记者:请解读法律对强奸罪是怎么规定的?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若干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