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郎情妾意”的表现,分手后,却往往成了“划清界限”“欠债还钱”。那么,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返还呢?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永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因情侣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纠纷。
李某与王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长达6年,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分手,男方李某遂要求女方王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10万余元。双方就财产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将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进行详细核算,并告知双方,男女在恋爱过程的转账行为应当根据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也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各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同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日常生活规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
最终,李某与王某各自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调整心态,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这起因恋爱引起的财产返还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
二、赠与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三、婚约财产
在我国传统婚俗习惯中,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过给付女方财物表达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通俗来说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 | 法治日报、青海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