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嫌疑人因涉嫌放火罪,被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后在办案过程中,民警违反办案规定,让辅警将嫌疑人带至自己办公室吃晚饭。
饭后,嫌疑人提出上厕所时,民警又只安排辅警看守嫌疑人,辅警未认真看管,仅在卫生间门口玩手机等候。
没想到,嫌疑人从卫生间越窗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2022年7月发生在贵州黔西南州兴仁市的一起案件。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判决书显示,涉案民警王某明和辅警杨某甲一审被判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材料还证实,案发当月,兴仁市公安局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10万元。
案发:
民警违反办案规定
嫌疑人借上厕所越窗坠亡
2022年7月4日,兴仁市公安局受理范某祥涉嫌放火一案。
当月20日,在该案立为刑事案件的当天,涉嫌放火罪的范某祥被带至兴仁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讯问结束后,当日18时58分,兴仁市公安局民警王某明违反办案规定,电话通知辅警杨某甲将范某祥带上楼,吃他点的外卖。
随后,杨某甲将范某祥从执法办案中心带至位于四楼的王某明办公室,与王某明一起吃晚饭,饭后又在办公室等待报批的拘留文书等。
等待过程中,范某祥在20时58分提出要上厕所,王某明又未严格执行办案规定,只安排杨某甲看守范某祥。
范某祥到卫生间后,杨某甲未认真履行看管职责,仅在卫生间门口玩手机等候。
在此过程中,范某祥从四楼卫生间越窗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书载明,王某明是兴仁市本地人,案发前一个多月被任命为兴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队长;时年25岁的杨某甲则是在案发前的2022年5月被兴仁市公安局聘为辅警。
案发后,两人第一时间到达坠楼现场,并一直在现场等待。
此外,兴仁市公安局与范某祥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范某祥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范某祥家属对王某明、杨某甲予以谅解。
相关材料也证实,案发当月31日,兴仁市公安局与范某祥家属达成协议,兴仁市公安局赔偿范某祥家属110万元。
判决:
犯玩忽职守罪
涉案民警辅警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载明,案发后的2022年7月21日,兴仁市公安局对王某明、杨某甲等人予以停止执行职务处理。
其中,兴仁市公安局民警的证言还证实,在解除停职后,王某明被调整到兴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工作。
此外,杨某甲现已离开兴仁市公安局,在当地某学校当教官。
2023年10月,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明、杨某甲犯玩忽职守罪。
检察机关认为,鉴于两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到达坠楼现场,并一直在现场等待,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又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兴仁市公安局与范某祥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范某祥家属的损失,范某祥家属对两人予以谅解,可从轻处罚。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庭审中,王某明、杨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但在量刑方面,两人均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杨某甲还提出对其有罪免处的辩解理由。
两人的辩护人也各自提出了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在辩护中还提到嫌疑人在案发前有自杀倾向。
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明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执法办案规定,安排辅警杨某甲将涉案嫌疑人带离执法办案中心到四楼办公室,且未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违规只安排杨某甲一人带涉案嫌疑人上卫生间;杨某甲在执行看守任务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尽到看守职责,致涉案嫌疑人坠楼身亡。
两人的行为损害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果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
除了检察机关认为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法院还认为,王某明和杨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而对于两人辩护人提出的“嫌疑人有自杀倾向,死亡与被告人行为无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法院表示,经查,两人行为与范某祥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对此辩护意见不予认定。
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两人的现实表现,法院认为,两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为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调整。
2024年2月6日,普安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明、杨某甲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