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性超过一定年龄没能生育,但有强烈生育愿望怎么办?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提案建议:“可以考虑先予生育力保存,待生育的其他条件满足后,再按程序完成辅助生殖技术。”不过他也表示,不能过度地完全放开,避免对社会产生错误导向。
图说:全国政协委员徐丛剑 受访对象供图
目前,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确实比较有效地保护了未婚女性免受促排卵及有创穿刺等伤害,也在很大程度上遏止了买卖卵子等非法行为。但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一些有特殊情况的女性生育愿望的实现。”徐丛剑举例介绍,某些未婚女性患有影响生育能力的疾病(如在育龄妇女中发病率高达10%—15%的子宫内膜异位症等),或所患有疾病的诊疗容易影响生育能力(如白血病化疗等),以及在结婚前某一时段,需要在可能影响生育力的特殊环境下生活和工作等。这些未婚女性的未来生育问题,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徐丛剑指出,也有一些人从考虑目前许多大龄未婚女性群体未来婚育如何解决的问题出发,提倡完全放开未婚女性冻卵,以为只要把卵子冻起来了,高龄生育的风险就不考虑了,这也是错误导向。
徐丛剑建议对辅助生殖技术的一些规定进行修订,“过去我们倾向于控制人口增长,现在倾向于鼓励生育,关于生育技术的规定应该予以适当修改。”他还希望允许满足一些医学指征或特定条件的未婚女性,适时保存生育力,婚育条件成熟后,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进一步完成辅助生育。
而对那些大龄未婚女性进行医学评估后,认为有生育力下降趋势者(具体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设定指征),若其意愿强烈,可考虑适时保存生育力,并进行医学指导和生育规划指导。
徐丛剑表示,每一例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均需要伦理委员会及医疗管理部门就其“特定条件”、自身身体状况进行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最后完成辅助生育时,需要再次评估其身体状况、子女抚养能力等,结合当事人意愿,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允许实施进一步的辅助生育措施。
新民晚报记者 江跃中 方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