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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今年3月,董明珠曾在采访中建议立法对员工跳槽行为收取培训费,董明珠还强调,“因为你在我这里干了十几年,我培养了你,我付出了那么多财力人力物力和时间,你拍了屁股就走了,那你下一个单位最少要赔偿我的培训费”。现在,因为多次公开表达格力网红员工孟羽童的不满,董明珠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她的这一言论,也再次被关注,进而引发了很大争议。
董明珠建议对员工跳槽收培训费,从法理上看,这样的建议,就站不住脚,得不到法律的支撑。在就业方面可以自由流动、自主选择,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员工正常跳槽,受法律保护,如果现在对员工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加一些具体的限制,那恐怕是法律上的一种倒退,也有侵害员工正当权利和利益之嫌。
情理上讲,这种建议,也让“打工人们”难以理解无法接受。从实际情况看,不否认,在员工成长成才的过程中,单位有付出有培养,但也不能忽略,在这一过程中,员工也用自己的努力与奋斗,回报了单位,让单位获得了收益。这是一个“彼此对等”和“双向奔赴”的事情,本质是相辅相成,互相成就。这里面没有多少所谓的“恩情道义”,更多还是“相互需要”,大家实际上是互利共赢的关系。
更何况,所有的付出该得到的回报,都已经以待遇、职位和单位收益等形式得以落地。不否认,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这一过程中的付出和收益,可能会不成正比,但这很难掰扯得清,因为这里面不仅有客观事实,也不乏个体感受,也很难以一种固定的制度和手段来纠偏。所以,当这种分歧无法解决时,选择终止这种关系,就成了必然的选择,所以就有了我们看到的辞退和跳槽。
在这种现实之下,假定董明珠的逻辑真的成立,员工跳槽时,真的要收培训费,那反过来说,跳槽的员工,毕竟为公司奋斗了这么多年,公司是不是也该给员工一份“贡献奖”呢?如果不给,那单位是没吃亏,但员工就吃亏了。
最近,在接受一次采访时,当提及“很多网友说董明珠的工作思维是老式的”时,董明珠的回应是,现在的年轻人是什么样?自由散漫?不讲规矩?想干啥干啥、以我自己为中心?那这个社会就没有和谐了,个人都以自我为中心那是一盘散沙。为个人奋斗可能你结果不一定太理想,但心中有大爱,关爱别人,相信未来的世界一定属于这种人。
既然董明珠强调,年轻人不应该“以自我为中心”,而是应该心怀大爱,关爱别人,那我们想问,建议对员工跳槽收培训费的董明珠,是否做到了“不以自我为中心”?有没有顾及其他公司的正当权益?自己又能不能做到为招聘人才给予其他公司培训费?从这一建议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她对自己公司利益的“过度争取”,看不到她对员工为公司打拼付出的认同,更看不到她对员工为什么会跳槽离职的反思,如此建议,谈何心怀大爱,又怎么好意思说关爱别人呢?
怼天怼地的“董小姐”,恐怕自己也陷入到了“自我主义”的陷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