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格力网红员工孟羽童离职后,董明珠多次公开表示不满,认为孟羽童借助格力平台变成网红却一走了之,浪费了企业为培养她所付出的财力、人力等成本。此前,董明珠曾在采访中建议立法对员工跳槽行为收取培训费。
这让企业培训员工、员工离职收违约金的话题,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员工离职、跳槽,企业依法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这无可厚非。但企业不要指望以高额违约金留人,而必须给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事业留人。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向违约离职的员工收取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法律对此已有规定。董明珠提出的培训费,可能并不是“专项培训费”,而是更广义的培训费,如孟羽童担任董事长助理,开阔视野、增长见识、获得人脉资源等,公司为此支付的有形和无形的成本。
这就把“专项培训”扩大化了。公众理解的“专项培训”,是送员工去接受脱产培训,包括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出国进行海外进修等。针对“专项培训”,企业可与员工签订服务协议,在完成培训后,如员工在服务期内跳槽、离职,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可如果把培训扩大化,包括在岗位上进行历练,也视为培训,对离职员工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则有些过了。这也是现行《劳动合同法》明确反对的,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再与员工约定专项培训违约金、违反竞业限制赔偿金之外的违约金。
像管培生,就是很多企业培养后备管理人才的招募、培养计划。从整体计划看,管培生被安排到不同岗位锻炼,并由人力资源部门领导、业务部门领导担任指导教师进行培训,企业为培养管培生进行了很大的投入,是不是要对管培生收取离职培训费呢?进一步,一名员工在单位获得提拔,到更重要的岗位,也经常被认为是对员工进行栽培,其离职后,是否要赔偿“培训费”呢?
大的平台确实会给年轻人更多的发展机会,尤其是受到领导高度重视的员工。但必须厘清员工自身的职业发展与用人单位专项培训的关系,不能将用人单位使用员工与用人单位培训混为一谈。就是在员工职业发展过程中,用人单位付出了培训成本,应视为用人单位为自身发展所必须支出的培训费用以及应该承担的培训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都不愿意在员工职业发展中投入培训成本,那自身的事业也会受到严重局限。对于十分重要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有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违反竞业限制的员工,要承担违约金。
另外,从形成人才发展的良好生态出发,用人单位也不能把培训员工的责任都推给其他用人单位,希望获得有经验的人才,而不愿意招聘职场新人。培训员工,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是培训的人才要是跳槽就是亏了,而是整体提升人才队伍素质的共赢之举。在这方面,用人单位不要想着以违约金挡住人才的跳槽、离职,而要有更长远的眼光和更宽阔的胸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