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正日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广泛开始使用微信、微博、抖音等各类网络公众平台进行发声,但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及传播力度的广泛性,很多不实消息的散播,也给受害者带去了极大的伤害。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近期,商城县法院审理一起通过网络散播不实消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小明(化名)与小红(化名)在商城县某中学就读时相识,大学期间,小明与小红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小红向公安局控告被小明强奸,后经公安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决定不予立案。
2023年9月份,小红安排其朋友使用虚拟的微博账户,多次在小明现就读的江西某职业学院“超话”中发布帖子,散播小明为强奸犯的不实信息,并引起众多网友围观评论,后小明所在学校以上述事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为由,对小明进行停学处理。后经小明与小红协商,小红删除了相关微博内容,但未进行道歉并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红将“强奸犯小明”等不实内容发布在网络公共平台,属于面向不特定对象发布不实的消息,造成其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也直接导致原告小明无法正常上学的后果,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名誉权受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遂判决:
一、被告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江西某职业学院”微博超话中向原告小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该消息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不得删除;
二、被告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300元。
法官寄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必须加大对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同时需要互联网的管理者、网站主办者以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建设和努力。只有大家同力共举,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自律精神,才能建设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