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唐健盛介绍,目前二手交易平台存在的三类卖家:
● 一类是单纯的个人藏品或者闲置物品转卖;
● 第二类是类似于买手店的代购,其通过一些途径买入新品,再到二手电商平台上转卖,比如一些海淘商品卖家;
● 第三类是职业卖家,其货品虽然是全新的,但货源可能是非官方渠道。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指出,非经营活动的监管较少,这就让某些经营者钻了空子。他们涌入二手平台,以处置闲置物品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目的就是规避监管和一手电商平台的约束。
问题二
# 交易纠纷成“三不管” #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二手平台消费纠纷较多的原因主要是注册门槛低、违约成本低、维权举证难。
▲江苏省消保委此前调查,用户在二手交易中遇到的问题。(点击查看报道详情)
在二手平台上,记者随意点开一个“顺丰包邮全新新飞绞肉机”销售页,看到页面上标注有“一年内质量问题只换不修”的字样;而在一款全新果蔬清洗机的销售页,也有注明“批发价不支持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除外)”的字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全新商品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其调整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行为和关系。而个人闲置物品往往存在瑕疵,所以并不适用于该法律,其交易协议由交易双方约定,不属于消费者组织处理的范围,而是属于民事合同,应由《民法典》来调整。”唐健盛表示,由于二手平台对卖家身份并未进行细化分类,所以一旦遇到问题,消费者可能会遭遇各种维权难题。
吕来明也指出,近几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涉及了经营者和经营活动的规范内容,但其适用场景主要是一手的新商品。《产品质量法》、“三包”规定等法律制度也主要是针对生产者和销售新商品的经营者而言,因此也不能完全套用到二手物品网络交易的情景。《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有关广告管理、消费者保护、竞争秩序维护的内容,针对的是经营者的义务,在二手物品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和非经营者身份不清的状况下,也无法确定适用。
问题三
# 完善交易规则待完善 #
北京消费者蔡女士日前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说,她曾在二手平台上看到有厂家说要处理一批临期瘪罐的猫罐头,价格非常低,产品销售页面解释称这是常年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处理一批库存积压产品。收到货后,蔡女士发现产品的外观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罐身没有任何标识,只是一圈白色铁皮,打开后不仅有浓烈的防腐剂味道,肉质也松松垮垮的。蔡女士找卖家理论,卖家说这是库存积压产品,质量没问题。蔡女士说:“一箱罐头只卖30块钱,算了,不费劲了。”此后,她就很少去二手平台淘便宜货了。
陈音江表示,二手电商交易的本质还是通过网络销售商品,二手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了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和信息发布等服务,同样需要履行《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来说,要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卖家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核验,要制定平台交易规则,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当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要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唐健盛认为,如果不是个人转让,经营者在二手电商平台出售新品,特别是第三类职业卖家经营者,就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作为买家的消费者权益也应受到该法律的保护。
吕来明指出,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二手物品网络交易的发展、落实平台责任、给监管执法提供依据,有必要制定二手物品网络交易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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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桑雪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