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头条文章发的内容是中国律法制度的演变,限于篇幅有些话题没讲完,就补充在这里好了,这些话题包括但不限于“法”和“律”有什么区别,“法家”到底算不算跟“法制”和“依法治国”有关系,等等等等。
当然,这几个问题当中首先要需要解决的是“法”和“律”的区别,虽然在当下的语境中,“法律”是一个很常见的词,“法”和“律”也经常被混为一谈,但是在很多时候还是不一样的,最明显的,“律师”就不能叫“法师”,此话虽有调侃,但也很显著地提示了二者不同,而倘若我们留意中国古代的那些“法律”,会发现几乎所有的这些“法律”都是XX律,比如隋朝时期的《开皇律》,唐朝时期的《唐律疏议》,明朝时期的《大明律》,等等等等。
如此众多的朝代都选择了“律”而不是“法”,绝非偶然,至少仅仅从文字上讲,中国古代的漫长岁月是以律治国,而非依法治国,从这个意义上讲,弄清楚“法”和“律”的区别非常重要。
◇ 獬豸
“法”的最早来源可以追溯到中国上古时期的神兽“灋”,另有称呼獬豸,根据传说,“灋”头顶有一角,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而这个字的水字偏旁,也意味着“平之如水,公平正直”。明白了这一点,就不难看出,这个“法”的基本要求就是公平正直,而且要有德高望重的权威裁判。
这其实有一个前提假说,那就是世间的是非曲直,背后都应该有这么一个正义作为评判标准,如此正义在现实中自然不能指望獬豸来主持,那么部落邦国首领非常重要的职责就是针对各种情况做出判断,如果这样的判断能够为大家接受,首领就是“有德之君”,如此的“德”,其实就是自然法背后的正义原则。
流传下来的有一个关于商汤的故事中,商汤看到猎人张网捕鸟,并祷告希望所有的鸟都被捉住,然而商汤不认为这是符合正义的,就叫他撤下三面围网只留一面,不妄害生灵。如此行为被传开之后,商汤被认为是有德之君,威望大增。
◇ 连环画《曹刿论战》
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判决诉讼就是为国君者的重要义务,在《左传·曹刿论战》的篇章里,鲁国国君面对“何以战”的灵魂拷问,给出的最终理由是“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一国之君要尽心尽力以公义和民情处理案件,而曹刿给出的答复是“忠之属也,可以一战”,主持正义的“法”,那就是国君的本分,尽到了这个职责,才会有威望,打仗的时候贵族和民众也才能拥戴国君。
◇ 《律吕解注》书影
如果说“法”的背后是“超然于现实存在的公平正义”,那么“律”就没有这一重含义了。其最初的来源是音乐,所谓"律吕之律",合奏乐器有一个参照,那也就是“一律”,后来这个“律”引申为强制命令下的整齐划一,或者说把一切都管起来,所谓“师出以律”是也。至于这个“律”到底由什么而定,那跟自然法是没什么关系了,在现实当中更有可能“谁掌握最强的暴力机器谁就说了算”。
当中国历史进入春秋战国之交,在礼崩乐坏秩序荡然无存之时,各诸侯国面临的两个问题,一则是如何在这样的乱世中生存下来,这需要最大限度把民众当韭菜来割,汲取民力进行总体战。二则是如何保持国内不动荡(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就是血淋淋的教训),如此需求之下,统治者做人间獬豸无法解决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直接给出不容置疑的律令,让大家都去遵守。
◇ 商鞅策划“徙木立信”的目的就是让秦国百姓无脑无条件服从相信君主的命令
有了这样的需求,自然有人去做这样的供给,这就是法家——倘若行文至此,诸君能明白“法”和“律”的区别,就不难发现“法家”这名字实在是天大的误会,称呼为“律家”或许更合适(说起来历史上有非常多张冠李戴的名词,比如封建社会,法家也是一样的)。只不过这一学派最早的人物李悝编著了《法经》,后世的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当中将其称为“法家”,后来的《汉书·艺文志》将其列为“中国九流之一”,这才有了如此名称,事实上,在历史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家学说”更多的名称是“申商之术”,或者“申韩之术”。
而法家,乃至中国历史上影响巨大的一件事,就是商鞅变法,其实这话没说完,准确地说叫“变法为律”,这个“律”当然具有普适性,但更主要的是不容置疑,如前所述,“律”的后面不必有自然法和公平正义,既然如此,就算有非常不人道的,底层意见很大的“律”,只要暴力机器能镇压都不是问题,所以秦律当中一系列严苛的规定应运而生,比如保甲连坐等等等等。改法为律对统治者而言有两大好处,一则只要掌握暴力机器就可以尽最大可能压榨民众汲取民力,此所谓“疲民,弱民而富国强兵”,二则统治者再也不用做“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的人肉獬豸,在拥有至高权力的同时,把这项重大的责任下推到官吏体系当中。
◇ 睡虎地秦简上的秦律
明白这一点,就可以知道,这“法家”和“依法治国”其实没有一点点关系,从古至今,“法”的背后永远要公平正义让大家都能接受,而法家的秦律简直处处都在与此背道而驰。
当然啦,后人看历史往往会不自觉代入统治者视角,对秦律的看法也是如此,如此律令之下,民众们自然过的是苦不堪言,而统治者却可以积累大量的财富实力,一边镇压国内叛乱,一边吞并其他国家。但是很不幸,秦律本质上是要统治者权责分离,这违背了人类社会的权责对等底线。
当秦统一六国之后过不了多久,秦二世认为自己虽然有最高的权力,但还是要为这样的权力操劳负责,这在他看来不可容忍,于是他责问丞相李斯当如何是好,而李斯的回答则是著名的《刑督责书》,在这当中提出了“轻罪重罚”的原则,所谓“刑弃灰于道者”。那么依据这样原则修改的秦律,跟“法”是一点都没有关系,到后来这样不讲道理,严苛暴虐的秦律终于招致了天下造反,曾经不可一世,并依靠秦律统一了天下的大秦帝国,也就在很短的时间内灰飞烟灭。
◇ 前有商鞅后有李斯,他们一生的所作所为以及他们最后的下场,大概是应了那句:天道昭彰,报应不爽! 图为影视剧中的李斯形象
从某个侧面讲,这其实就是“把律的精神贯彻到底,彻底抛弃法的精神”的恶果,所以后来刘邦入关中,是“约法三章”,而非“约律三章”,看来这个社会还是需要基本的自然法公平正义来维持的。
秦虽然亡了,但之后的历代统治者没有一个禁得起不受约束的至高权力诱惑,于是各种各样的“律”也就层出不穷。只不过在距离秦比较接近的时代,公平正义这样的“法之精神”还算是深入人心,所以西汉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实行过“春秋决狱”。应该指出的是,春秋决狱的背后,所谓法的公平正义,距离现在的法律有相当大的差距,但这对秦律,实在是不折不扣的反动。
而到了唐朝,《唐律疏议》之所以被评价如此之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虽然名为“律”,但最大限度体现了“法”,也就是儒家基本价值观的精神。如此一来,外儒内法的治国理念在这部著作中得到了完美展现,以至于后世凡是外儒内法治国之王朝,都会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作自己的“律”,《大明律》,《大清律》,莫不如是。只不过这不管怎样,它还是律而非“法”,所以还是给了统治者相当大不讲理的空间。
◇ 《唐律疏议》成为后来制定律法者的参照标准 图为《唐律疏议》书影
比如说这大清律虽然是抄自大明律,但其中的死罪多了不少,这也体现了皇权在这几千年来扩张的“丰硕成果”。当然,大清办案很多也的确是参照《大清律》,但这绝不能说是依法治国。而等到大清跟列强接触,接触到近代司法体系,西方法的精神才为国人所知,而这对朝廷无异于当头暴击,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20世纪初的“苏报案”,几个报人在租界写文章诋毁朝廷,按照大清律这几位肯定得死,但这是租界,得按外国法律来,所以只是给判关了几年,这在中国历史上,那是破天荒的头一遭,从这件事情之后,“法的精神”也才慢慢地为社会熟知,而这距离商鞅“变法为律”,已经过去了两千多年。
所以,法家和依法治国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可以认为“秦法”是历史中一段两千多年的弯路,但且不说这段弯路中有多少无辜的牺牲品,单就说历史的功能,所谓“以史为鉴”,倘若不能正确地辨别出来,反而把法家和依法治国混为一谈,那岂不是白走了这两千多年的弯路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