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8日讯据潇湘晨报、光明网报道,近日,李女士爆料称其和男友在湖南长沙入住一所酒店后,突遭陌生男子开门并在门口逗留张望房内5分钟,李女士叫醒男友后,男子才姗姗离去。
据悉,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李女士和男朋友、另外一位朋友三人在聚餐饮酒,酒过三巡之后,三人共同来到一家酒店,开了两间房,其中李女士和男朋友住一间,另外一位朋友单独住一间。
可不料在凌晨3点多钟时,突然有一男子通过输密码的方式打开了李女士和男友的房门,而后一直朝着房间里面张望。
由于李女士没有穿任何衣服,所以不敢轻举妄动,只是一边质问男子干什么,一边偷偷叫醒男友,整个过程差不多持续了5分多钟,直至男友醒来。
李女士和男友当即找到酒店讨要说法,当时酒店老板解释称误将已有客人的房开给了其他人,并对李女士两人赔礼道歉。由于二人比较困,所以便没有追究此事。
为何长时间过去后选择曝光此事?李女士称,事发后自己将经历发在网上,但没有人关注,近日,她在浏览该酒店评价时,发现还有类似情况,便选择再次曝光,希望提醒其他女生住酒店时多注意安全,也要求酒店对自己道歉并赔偿。
李女士将此事曝光在网上后,引发了网友热议,酒店也对此事提出了几点质疑,酒店一方表示:由于李女士与男朋友开的是钟点房,到了时间一直没有下来,所以酒店才派人上去查看。此事当时已经解决好了,李女士这是想炒作流量,否则事情发生在1月份,怎么直至6月份才曝光。
李女士则解释称,当时开的房间就是全天入住,自己在事后也在网上进行了曝光,只是因为没有人看,所以予以删除,后续在看住客对涉事酒店的评价时,再次发现了类似的事,所以才选择曝光在网上提醒住户。
目前,李女士已经报警,案件尚在进一步处理中。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 @以案普法 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1、李女士时隔多月后曝光酒店,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其次,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除外。
综上两点可以看出,李女士曝光酒店的行为,其本质上是行使作为消费者的监督权,故单纯就曝光一事来讲,是不构成名誉侵权的。
但如果在曝光的过程中,存在为了恶意蹭流量,虚构事实的成分,那么李女士的行为就构成名誉侵权。
2、如果李女士所言属实,酒店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事实上,从李女士入住酒店的那一刻起,就与酒店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无论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亦或者是酒店作为公共场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都应当保障李女士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但在这个案件里,由于酒店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了李女士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所以酒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赔偿讲究的是填平原则,所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能择一主张。
3、虽然事情的具体缘由我们还不得而知,但通过此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外出入住酒店时,一定要将房间门从屋内反锁。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闪电新闻记者 陈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