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裁判文书网只公布最近几年的判决书,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到个人代理案件的最早判决书是2013年11月,已收录的判决书是37份。但这还不及我实际代理案件数量的四五分之一,相信随着今后裁判文书网的不断完善,也为客户提供了一条鉴别是否真正一线家事专业律师的途径。客户终究会越来越相信自己的判断,作出理性选择。
当然,裁判文书上网对律师也是压力,督促、激励我们坚守专业化,精耕细作每一个案件。
春节期间,同时收到过去代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拜年微信。很开心很温暖。至今仍保留着当时案件执行完,对方当事人发给我的微信:“两年的阴霾终于散去了,也能让为我担心的父母放心了。也谢谢您,这几天也让您费心了,真心的感谢,您虽然是对方的律师,但我能看出,您是个好人,还是很公正的,也是个好律师,像一个真正做法律工作的人,也希望您今后的路途更加顺利长远。”
类似的经历,让我对家事案件代理的价值和理念有了更多的思考……“家事无小事,婚姻家事案件无小案”。家事案件通常较为琐碎,各种家长里短,情理法交融,但关乎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福祉,需要和值得我们倾尽全力去做。
专业化道路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以个案推动中国婚姻法制进程的梦想之路上,我和团队一直在努力!
“世上哪有什么坚持?热爱就是一切!” 因走专业化道路而游刃有余地驾驭案件的自信、价值感和尊荣感成为坚守专业化道路的重要力量源泉。
(一)以和杨晓林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离婚案为例,作为五年代理的200多个案件的一个缩影,对实践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婚姻家事热、难点问题主动研究、研讨、撰文,案件代理中既在还原事实上孜孜以求,更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研究型专业团队的优势,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发现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房产问题成为焦点。尤其是其中第七条涉及父母婚后给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尤其是部分出资,只出首付情况)问题的条款,最高院认为“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杨晓林律师一直高度关注该解释出台动态,第一时间断言: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具有相当普遍性的中国现实国情下,第七条必将引起“天下大乱”,最高院对此条的理解与适用值得商榷。
2011年12月17日(周六),“北京丰台法院首例房产加名案”一审判决在北京卫视新闻播出,被在家休息的杨晓林律师一大早第一时间发现,高度警觉,此案名为婚后加名,实则为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产权界定问题。不出所料,该新闻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12月19日该案见报后,我团队当天紧急制作《“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专题简报》特别版(2011年第29期),主题为:“高度关注北京首起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案一审败诉”,通过邮件广为发送学者法官及律师同行,呼吁高度重视此案所反映问题。
【临“乱”受命】在以上背景下,2012年初,经朋友介绍,第一次起诉离婚并撤诉的当事人张女士找到我们,她的离婚案与北京丰台加名案极为相似。因之前关注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被称为“红宝书”)的解读,并知晓“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忧心忡忡。我们更清楚在当时说服法官接受该条司法解释及“红宝书”的解读有严重问题不能简单适用的观点,难度可想而知。别无选择。我们自此走上一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死磕”之路。
【案件基本事实】 张女士与赵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内,赵先生父亲向其汇款30万元。随后,以赵先生名义与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按揭购房合同。合同价:60.5957万元;首付:30.5957万元,余款30万元以公积金贷款支付。该房产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离婚诉讼中,对于赵父母汇款30万元,张女士主张双方曾向赵父母出具借条。该30万元为双方对赵父母的债务。诉争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赵先生自始至终否认借条存在,主张该30万元是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对应的房屋产权份额也是对其个人的赠与。因此该30万元首付款的性质成为本案历次诉讼的焦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主张30万元首付款系向赵某某父母借款的证据不足,并认定该30万元首付款部分为对赵某某父母对赵某某一方的赠与,该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亦视为赵某某的个人财产,剩余305957元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我们的努力】为了展开对此问题的深入系统研究及最终彻底解决,2012年初,杨律指导我撰文《婚后父母部分出资房屋产权归属及离婚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这就决定了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财产除非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自然增值和孳息、法律规定专属于一方的特定财产或者遗嘱与赠与协议中做了排除另一方共有权的特别约定,都应该由双方共同共有。或者换个角度说,主张婚后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双方按份共有者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并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着重针对的婚后父母出全款帮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而对父母仅有部分出资,包括出首付的情形,仍要结合《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司法解释(二)第22条及解释(三)作出综合的判断。
为了推进该问题的解决,我们还利用自身优势通过以下举措呼吁推动:
2012年1月,杨律师参加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的专家研讨会,指出解释三第7条的错误;
2012年2-3月,杨律师连续在中国妇女报、北京晚报、湖南卫视等媒体上大声疾呼。
2012年5月,我和杨律师受邀参加在杭州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婚姻家庭法实务研讨会,做主题发言。
2012年6月30日,杨律师在朝阳区律师协会,组织主题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理解与适用”的专题研讨会,邀请学者及律师同行共同参与研讨。
2012年8月12日,杨律师在朝阳区律师协会与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研讨会上在做主题发言,大声呼吁。
2012年11月,我和杨律师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房屋产权归属及离婚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提交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杨律师作大会发言,以期引起更多重视和研究。
2013年9月、11月,杨晓林律师分别受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邀请,在两会2013年学术年会上就“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资房屋产权之界定”进行研讨交流。
2014年1月,团队利用“家事法苑”2000人QQ群组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家事法实务网络沙龙,进行专题研讨,南师大赵莉副教授、成都张承凤律师点评。
每年8月,团队“家事法苑”微信公号推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 *周年纪念专题,呼吁关注、研讨。
【案件最终审理结果】该案历时三年零十个月,历经离婚案一审、婚内房产确权案一审、离婚案二诉一审、二审、再审。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为转折点,再审终审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虽然我们主张房产分割补偿款计算应当以本次庭审时的房屋市场价为基准,而非原一审中双方关于房屋市价达成的价格为基准未被采纳,稍微有些遗憾。但已经超出我们的预期了。原一、二审判决争议房产归男方所有,补偿女方房屋折价款仅有638925.25元,约占房屋净值的24%左右,现再审虽仍判房产归男方所有,但补偿女方折价款达到1355279.35元,近乎房屋净值的50%,基本上是对半分割。
【“立法”推动】通过这一案例的努力,尤其让我们振奋的是,团队多年践行的以个案推动中国婚姻法制进程的梦想,真真切切地触摸到了。
再审改判,绝不是简简单单、个案的胜利。事实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就已讨论通过了“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9号:陈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案”,参阅要点已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原有释义做了修正: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相信如果没有这个背景,再审改判也是不可能的。
而从2014年到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问题的态度也已经有了明显变化,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吴晓芳著,《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审判信箱”“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征求意见稿),最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对此问题明确提出倾向性意见,“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处理。”。
回顾办案历程,家事无小事!作为律师,我们怀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初衷一路走来,有意无意中踏上了一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死磕之路。而在这期间,马忆南、贺剑、艾佳慧、孙若军、赵莉、王礼仁、张承凤、李莹、冯媛等许多学者、法官、律师同仁、公益组织以及妇联各界朋友均共同付出了努力。通过该案,让我们欢欣鼓舞、信心满怀的是,我们看到了正义的力量,坚定了对法律的信仰。
这个案件几乎见证了我从入行之初的稚嫩到执业五周年的成长成熟。一路走来的坚持、坚守,付出的真诚和心血,均得到回报。案件在无任何外来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得以改判,坚定了我对法制的信心,对专业化的信心。同时对业内流传的那句俗话“只要你够专业,谁也黑不了你!”有了更真切的认识。
(二)与杨晓林律师代理的涉《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关系的“师XX诉陈X离婚纠纷案”被收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4月版。本案一、二审判决结果支持了我们关于《婚内协议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双方约定共同所有的房产归一方所有,无需履行物权变动手续即具有不可撤销之法律效力之主张。
“师XX诉陈X离婚纠纷案”是我们代理涉及该问题案件中的成功一例。该案经过艰苦卓绝的一审、二审,在与我们对立观点几乎占据主流的大背景下,最终成功说服两审法院支持我们关于《婚内协议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协议,双方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无需履行物权变动手续即具有不可撤销之法律效力之主张。而被收入较权威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则给了我们一个意外的惊喜!(限于篇幅,本案例在这里不展开,我们会另外专文探讨)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究竟是何关系,三者如何衔接,是困扰婚姻法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认为“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完全适用合同法,非但未能定纷止争,反倒加剧了认识混乱和同案异判现象,且凸显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的不足。
针对此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之初,我们就撰写《论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兼评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认为,从立法目的和文义解释来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采独创式而非选择式,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可归入夫妻财产约定。这不但符合婚姻财产关系的身份属性特征,也有利于克服合同法简单植入身份关系所导致的不公。同时,应当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尤其是离婚财产清算制度。
通过这两个典型案例,我更清醒地看到了婚姻家庭领域内的物权变动问题所涉及财产法与身份法衔接课题的重大争议所在,共识还仍未达成,仍需大家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彻底解决该问题。
同时,我也更清晰地认识到了专业化道路选择和坚持的意义,在一个专业领域内数年精耕细作,通过个案推进婚姻家庭法制进程,一线家事律师当为,也完全可以有所作为。
(三)结合自身特点及兴趣选择撰写专业方面的实务书籍和文章的研究型家事律师之路。
从自己兜兜转转最终还是改学法律,非常认同“在你感兴趣的事情上,藏着人生终极的秘密”。高中选择文理科时,因为无法舍弃深爱的物理化学,终忍痛割舍了文科。多年后才知能将自己对文字和逻辑的偏爱结合在一起的唯有“法律”,并迅速与之“坠入爱河”。
很庆幸遵从自己内心果敢转身!这样的“折腾”,至少无需将法律的梦想留待来生。
律师职业的魅力还在于这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为了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我还在师父的引领下积极参加相关学会和行业组织,如成为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为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力所能及地为推动婚姻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我选定了一条在繁重案件代理之余(用师父的话说,我一人承担了团队一半的工作量)撰写专业书籍和文章的路线。自从业之初的短小博文,到针对实务中的热难点问题专业文章的撰写,逐渐树立了自己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形象。并为游刃有余地驾驭各类型案件打下扎实的基础,在专业领域里能针对各种情形恰如其分地找到切入点。
五年来,除了撰写大量媒体普法稿件外,还利用晚上、周末、假日等业余时间参与撰写实务书籍及论文,包括:
《离婚有方—专业律师帮您打离婚官司》(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1、《婚姻财产协议中共同遗嘱条款的效力》,与杨晓林律师合著,收入《继承法的现代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2月版。
2、《对法定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质疑——评《婚姻法》第17条第4项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与杨晓林律师合著,家事法研究学术文库,陈苇(主编),群众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
3、《老年人再婚“房改房”的离婚分割实务问题探析》,与杨晓林律师合著,《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专利文献出版社2011年9月版。
4、2012年11月,《婚后父母部分出资房屋产权归属及离婚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收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5、《从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反响论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完善》,与杨晓林律师合著,《亚洲女性论坛报告-----性别平等与女性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版。
6、《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房屋产权归属及离婚分割》,与杨晓林律师合著,《北京律师》杂志2014年第2期。
7、《论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兼评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与杨晓林律师合著,收入《2012年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家事法实务》(2015年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5月版。
8、《以结婚为目的婚前按揭贷款购房的产权认定及离婚分割》,收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编辑《朝阳律师优秀新型民事业务类案件评析型论文》,并获二等奖。
9、《子女婚内与父母间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以第十七条与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关系为视角》,收入《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论文集》。
这里有一个小插曲,一直记忆犹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会议当天,我和杨律师及团队成员早早来到会场。没想到我所十分仰慕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也到了。一见面,吴法官就问杨律师:“跟你一起的那位律师来了么?”杨律师一时迷惑,能被吴法官关注到的律师,想必是经常有合作的贾明军大律师吧。于是向吴法官求证:“您说的是贾明军律师么?”吴法官轻轻一笑:“就是那个经常跟你写文章的段凤丽啊!”杨律恍然大悟,指着我说“这就是段凤丽啊!”吴法官含笑向我打招呼。紧接着吴法官调侃杨律:“那些文章都是人家写的吧?”杨律不无得意地说:“起码那些观点都是我的!”随即大家相视大笑。作为一个初出道者,文章能被最高院法官关注,还是很受鼓舞滴。
通过写文章我不但与诸多学者、法官、公证员、妇联及律师同行结下了深厚的友谊,经常交流探讨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提升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也极大地促进了自己的实务水平,为游刃有余地驾驭各类型案件、站在各种不同立场上为当事人主张最大利益打下坚实的基础。不少客户正是从网上看到我们的文章、认可我们的专业性慕名而来。通过文章,特别是也让更多律师同行认识、了解、认可了自己,平时经常有同行就代理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切磋交流,或者直接介绍客户。
三、精耕细作,专业领域内做到极致即为律师业务的高端
关于律师业务的高端和低端,有人以标的大小、收费高低来区分,也有人以业务类型来区分。在我们家事业务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误解、轻视传统诉讼业务的倾向。有认为财富传承才是家事律师的高端业务并趋之如骛。
我个人认为高端既非取决于某一业务领域,亦不取决于标的大小和律师费的高低,而是如日本匠人作寿司般专注、专业并做到极致,即为高端。
关于家事业务的诉讼和非诉的关系,我认为诉讼与非诉,是律师服务的两条路径,殊途同归,缺一不可。尤其,非诉需要诉讼为其提供经验和法律的指引和保障;非诉又为诉讼提供广阔的空间与专业的支撑。
作为专业家事律师,我们不但经常受托起草、拟定各种涉及身份及财产关系的协议如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抚养协议、离婚协议补充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而且在诉讼中大量面对当事人本人或其他律师起草的协议。因为涉及的问题多,看似家长里短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其实最挑战法律人的基本功底。因此对家事律师的专业性要求颇高,同时执业风险就相对较高。如果没有大量诉讼中累积的经验,没有从数千个样本中了解到的现实生活的丰富多彩,是没有能力和实力担当任何非诉方案的!因此某种程度上来说,任何协议的起草拟定都承担着甚至比诉讼更重的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认识不到这点,贸然行事,就等于为日后埋下定时炸弹。
因此,一个专业的家事律师一定需要从“零”、从最普通的案件做起,厚积薄发。并且如果想在专业领域内、在执业生涯中永葆专业生命力,永远不可脱离诉讼业务的亲身实践。否则,定会丧失在专业领域内的话语权和权威性。这是必然的。
办案之余,我们“家事法苑”团队特别注重加强业务技能学习、提高,我和团队其他成员还轮流参加了“Icourt法学院”之诉讼图表可视化、出庭集训营、诉讼证据集训营、谈判训练营、演讲训练营等诉讼技能相关技能培训活动,并积极探索与律师家事业务的有机结合,并贯彻到代理实践中,获益匪浅,律师诉讼技能的提高永无止境。
家事无小事!任何一件看似普通的家事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家事纠纷的解决,从长远来看,追求一时的大胜和完胜并非是委托人的最大利益,甚至为日后埋下隐患。“有理有利有节”才是务实、恰恰也是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在写三年执业小结时,我曾引用当时微信朋友圈流行的励志帖:
没有坚持7年以上,就不可能是专家!
没有坚持10年以上,就不会拥有权威!没有坚持一辈子,就不可能有所成就!
所以:
选择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每天重复做,能坚持下来的人,定会成为某一领域的领航者!
成功没有捷径,坚持到底才能成功!”
如今在通往7年家事律师专业化之路上,庆幸我还能保持初心,一如既往地坚持自己的选择。
撰写此文时,数度难以自抑地掩面而泣。回顾一路走来的艰辛,感谢身边榜样的力量,为团队领头人数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坚守、付出而感动!感恩、感谢、感动恩人、贵人、亲人、朋友、同事的宽容、理解和帮助!
最后我希望在从业七年、十年或更远的将来,仍然可以从这个职业中感受到尊严与愉悦。这样,只要我们坚持充满尊严并坚守底线地做我们的事业,我们这一生就能够有一种温暖、踏实的生命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