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大气和噪声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东城街道、西城街道、颍南街道、光武镇、泉阳镇、大黄镇、田营镇、陶庙镇、靳寨乡所辖区域以及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各科技园规划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二、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在我市下列场所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五)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558-2832338;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558-2833117)。
界首市公安局
界首市应急管理局
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