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赵女士应聘江苏一家高科技公司,在薪水方面,公司“每月授予积分后,每‘3000积分’折算一个整月工资”。赵女士疑惑:找工作遇到“不发工资发积分”的奇葩公司了?
12月26日,江苏某机器人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称:“情况属实,前期是发积分的,等融资到位后就开始发工资。”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表示:“该公司以所谓积分代替工资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回应:“若公司最终没以人民币形式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
记者从《公司积分制度》中看到:“创业团队或公司授予所有专职或兼职参与公司发展或帮助公司发展的公司员工,或外部协助人积分。全职参与公司事务,按日授予100积分。每月授予积分后,每‘3000积分’折算一个整月工资。积分授予本月无法兑换积分为现金的,第2个月以1.1倍兑换,第3个月以1.2倍兑换,第4个月以1.3倍兑换……直至第11个月以2倍兑换。”积分兑换现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达到盈亏平衡后,实现年度盈利即利润为正;二是公司现金流具备相应的积分兑换能力,并对公司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12月26日,上述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是初创公司。积分制度是公司的独创。员工来公司工作的前4个月左右是发积分不发工资,公司用积分计算工作量,等到融资到位之后就补发工资。”
对此,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表示:“该公司用积分发放工资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体现。其次,该公司所谓《积分制度》中规定‘每3000积分兑换一整月工资’‘全职参与公司事务,按日授予100积分’,员工每月需要上满30天才能获得3000积分,也才可能兑现整月工资,如果事实如此,那么该公司还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再次,《积分制度》规定了积分迟延兑换工资的奖励措施,变相拖延发放工资,也违反了劳动法工资应当按时发放的规定。最后,更严重的是,《积分制度》积分兑换现金的条件,是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该公司执行这样的制度,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公司拒不按时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游新闻 冯盛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