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昨天下午相关自媒体平台和部分网站披露两份判决结果后,关于这两起案件的相关话题在业界引发了一定范围的讨论。其中,两起案件中涉案的这件名为“压缩机”的发明专利,尤为受人关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这件涉案专利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其由日本企业转让给奥克斯的时间节点、专利的有效期等方面。
此前,2018年4月20日,针对格力诉奥克斯的一起专利侵权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奥克斯赔偿格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后经广东高院终审判决,4000万元的赔偿额最终没有出现变化,该案也一度被媒体打上了“创造家电行业知识产权诉讼赔偿最高纪录”的标签。
就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当年年底,2018年12月4日,165号判决书和183号判决书所述的涉案专利“压缩机”,由其原专利权人东芝开利株式会社将其专利权利转让给奥克斯,同时也将针对转让前发生的第三方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取损害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奥克斯。仅仅1个月后,奥克斯就凭借这件专利向宁波中院提起了针对格力的上述两起诉讼。
更让业界进一步关注的是,这件涉案的“压缩机”专利,早在2000 年 8 月 11 日就已提交了专利申请,在日本企业转让给奥克斯时,这件专利的有效期仅剩1年多的时间了。敏感的时间点和专利维持年限情况,一时间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猜测。
相关媒体报道
记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在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中查询可见,这件“压缩机”发明专利于2000 年 8 月 11 日提交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为 1999 年 8 月 11 日,其于2004年9月29日在中国获得授权。值得一提的是,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已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终止。
在宁波中院此次作出的判决中,值得关注的与上述情况相关的内容有两处。在“关于原告索赔数额的相关事实”中,宁波中院认为,“现该专利已到期,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专利贡献率的数值确定”中,宁波中院指出,“本院注意到,涉案专利已处于授权有效期最后几年,从专利本身技术价值评估角度相对较低”。
涉案专利的文献信息和法律状态截图
具体到涉案专利本身,依据相关专利文献信息和法院判决可知,其发明涉及的压缩机,可尽可能地减少泄漏到压缩机外部的润滑油的量,并且可在形成于密封壳体的内底区域的油槽中始终保持预定量的润滑油,从而实现稳定的润滑油供给,并提高了可靠性,属于相关空调产品的关键部件。
旷日持久的纠纷缠斗
据媒体报道,格力与奥克斯之间的纠纷始于2014年的一次“员工跳槽”事件。当时,格力方面称,奥克斯以不正当手段从格力恶意挖人,仅2014年奥克斯就从格力挖走几百名技术人员,这直接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格力的研发项目停滞不前。
而“挖人”,也被很多媒体认为是格力与奥克斯开打“专利战”的导火索。自2014年首次起诉奥克斯专利侵权以来,到2019年本文所述的奥克斯发起“反击”的两起诉讼前,5年时间里,格力起诉奥克斯专利侵权的案件数量近20起。
而在奥克斯方面,2017年时,奥克斯就曾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格力诉至宁波中院,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格力侵权成立、应赔偿奥克斯经济损失1000万元,但此后奥克斯的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此外,双方还就相关涉案专利提起了多次针对对方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当然,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目睹了你来我往的知识产权“遭遇战”之余,更为关心的则是企业在做好维权工作的同时,能够针对这类“技术战”“专利战”过程中暴露出的技术创新层面的问题加以改进和完善,深耕自主创新之沃土,结出产品转型升级之硕果,最终成就自身、回馈社会。
本报将持续关注相关事件的后续进展。(崔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