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赠房产
最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桩离婚案件。案件中,男方原告请求分割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这套房产是由女方父母购买的,他认为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张某和李某于2004年通过网络结缘,并在2007年结婚,育有两个女儿。婚姻初期,两人关系尚好,但随着时间推移,频繁的家庭矛盾导致情感疏远,自2018年起开始分居。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主张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以及公平分配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受理后,法官张华明尝试调解,但双方意见相左,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本身没有异议,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存在重大分歧。男方主张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而女方则强调自己一直是孩子的直接照顾者。关于房产,男方坚持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女方则认为这是其父母完全出资赠予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男子离婚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赠房产。
经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法院依据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决定长女由男方抚养,次女由女方抚养。至于争议房产,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房产购于民法典实施前,由女方父亲全资购买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驳回了男方分割房产的请求。
最终判决为:双方离婚,各自抚养一个女儿直至其独立生活。原告的其他诉求未获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但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