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ITC发布对半导体设备及其下游移动设备和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3年12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半导体设备及其下游移动设备和组件(Certain Semiconductor Devices, Mobile Device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36)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初裁(No.78)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动议,终止本案调查。
2022年10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半导体设备及其下游移动设备和组件(Certain Semiconductor Devices, Mobile Device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36)。
2022年9月13日,美国Daedalus Prime LLC of Bronxville, New York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美国注册专利号9,831,306、10,319,812、10,700,178、11,251,281),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韩国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美国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美国Qualcomm Inc.、中国台湾地区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mpany Limited、美国TSMC North America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原文:)
二、外国企业对特定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和模块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3年12月13日,瑞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和模块(Certain Electronic Compu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and Modules Thereof)违反了美国337条款。
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of Morrisville, NC、中国北京Lenovo Group Limited of China、中国上海Lenovo (Shanghai)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联想(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北京Lenovo Beijing Co., Limited of China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中国香港Lenovo PC HK Limited of China、中国广东Lenovo Information Products (Shenzhen) Co. Ltd. of China联想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原文:)
三、美国ITC发布对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制造工艺或相关工艺以及含有该受体的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3年12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制造工艺或相关工艺以及含有该受体的产品(Certain Selective Thyroid Hormone Receptor-Beta Agonists,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or Relating To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调查编码:337-TA-1352)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的初裁(No.41)不予复审,部分批准申请方提出的动议,即本次调查中涉及的某些文件是真实的,未发布关于其他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列名被告是否成功获取文件包含的商业秘密。
2023年9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初裁(No.37)不予复审,即美国Foster, Murphy, Altman & Nickel, PC成为第三人(intervene)。
2023年2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制造工艺或相关工艺以及含有该受体的产品(Certain Selective Thyroid Hormone Receptor-Beta Agonists,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or Relating To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52)。
2022年12月29日,美国Viking Therapeutics, Inc. of San Diego,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盗取商业秘密),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浙江Ascletis Pharma Inc. of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制药有限公司、中国浙江Ascletis Pharmaceuticals Co. Ltd. of Shaoxing,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药业(浙江)有限公司、中国浙江Ascletis Bioscience Co., Ltd. of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国上海Gannex Pharma Co., Ltd. of Shanghai, China甘莱制药有限公司、美国Jinzi Jason Wu of Seattle, WA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原文:)
四、土耳其对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作出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
2023年12月1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3/7号公告,对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3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2日为0.054美元/千克、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2月12日为0.052美元/千克、2025年12月13日~2026年12月12日为0.050美元/千克,措施实施以总统征税令为准。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3907.69.00.00.00。
利益相关方可就上述保障措施税及豁免征税的发展中国家名单进行磋商。
2020年6月11日,土耳其对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20年11月13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税额如下:第一年0.060美元/千克,第二年0.058美元/千克,第三年0.056美元/千克。2023年5月11日,土耳其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原文:)
五、美国作出豌豆蛋白反补贴初裁
2023年12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豌豆蛋白(Pea Protein)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烟台东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Yantai Oriental Protein Tech Co., Ltd.)税率为16.46%、招远君邦商贸有限公司(Zhaoyuan Junbang Trading Co., Ltd.)税率为15.09%、不合作企业税率为342.53%、其他出口商/生产商平均税率为15.78%。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涉及国海关编码3504.00.1000、3504.00.5000和2106.10.0000项下产品。
2023年8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豌豆蛋白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编译自:美国商务部官网,原文:)
六、印度对华苯胺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
2023年12月1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Aniline)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裁定倾销和损害情况的变化并不具有持久性,如果撤销或修改现行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很可能会再次发生或加剧,因此,建议维持2021年1月20日原审终裁确定的反倾销措施不变。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214110项下的产品。
2020年1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启动反倾销调查。2020年6月12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2020年7月2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20/2020-Customs (ADD)号通报,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202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21年2月1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08/2021-Customs (ADD)号通报,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36.90美元/公吨~121.79美元/公吨。措施自2020年7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292141。
2022年12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进口商NOCI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审查形势的变化是否有必要撤销或修改现行的反倾销措施。
(编译自:印度官方公报网,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