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无障碍环境 让城市更加温暖
目前,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超过2.8亿。无障碍环境建设关系到残疾人、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和生活尊严,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门性法律,这部法律为新时代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的重点群体是残疾人、老年人,同时强调惠及全体社会成员。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原则。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强调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单位、区域、场所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规定对既有建筑和设施的改造,明确政府职责和具体责任人的义务,对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作出专门规定。针对“重建设轻维护”问题,规定有关主体的维护和管理义务。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采取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对电视台、网站、图书馆、博物馆、电信业务经营者、图书、报刊、硬件终端产品、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紧急呼叫系统等提供无障碍信息作出规定。同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保障、无障碍环境理念宣传教育、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建设作出规定。规定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保护地球“第三极” 守住生态安全边界
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从国家层面立法规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律,将为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明确适用范围,确立基本原则,健全管理体制,统筹生态安全布局,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强化生态风险防控,加大保障、监督和处罚力度。
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和独特性,决定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不仅需要将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制度分别纳入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等环节并做好制度衔接,还要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特殊制度作出规定。比如,在生态安全布局方面,该法除了将“三线一单”要求纳入其中外,还规定了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制度措施。
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生态要素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三江源等核心区域保护等规定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制度,强化对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在强化生态风险防控方面,《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要求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在不干扰自然状况的前提下做好各类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明确案件举证规则 追究侵权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深入研究、系统解决生态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确保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
作为民法典绿色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生态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严格遵循立法原意,立足审判实际,深入研究、系统解决生态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确保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在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规定》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严格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关于证明标准,《规定》指出,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关于证据共通原则,《规定》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后申请撤回该证据,或者声明不以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人民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放弃使用人民法院依其申请调查收集或者保全的证据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此外,《规定》还对专家证据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中的重难点问题,以及损失、费用的酌定问题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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