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蒋家人正在等待湘西州中院二审开庭的消息。
▲9月2日,蒋华(化名)接受采访时称,事发时拿刀是为了保护自己。摄影/上游新闻记者肖鹏
14岁男生被多名同学胁迫到厕所“打架”
案发时,距蒋华的15周岁生日还差一个月。他是吉首市二中的一名初二学生。
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因在一次春游时蒋华与同班女同学讲了几句话,一名同年级外班的男生胡某便认为蒋华“招惹了他女朋友”,胡某要求蒋华给他买一包烟赔礼道歉,否则就要打他。
蒋华花7块钱买了一包香烟给了胡某,胡某嫌烟不好没有收,遂起了要打蒋华的意图。
蒋华还与同班同学孙某彬性格不合,曾发生过口角。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前,孙某彬等人将蒋华喊到男厕所“商量事情”。到了厕所,孙某彬对蒋华说,“我要打你,你怎么办”;蒋华回应,“要打可以,但不要在学校里打,放学后到外面单挑”,之后两人回到教室早读。
早读后,蒋华上厕所时,胡某、孙某彬等五六名学生也在上厕所。孙某彬叫蒋华过去,但蒋华不愿意过去。一名身材较胖的学生强行拉拽蒋华过去,有人踢了蒋华一脚后,有人说“上课了”,胡某等人便离开了。
上午第二节课后,孙某彬在厕所又遇到胡某等人,便告诉胡某“烦躁蒋华,要打他”。孙某彬问胡某“帮不帮忙”,胡某便提起蒋华“欠他一包烟”,说“中午不给就要打他”。
午饭后,孙某彬、胡某等15名学生在厕所里再次相遇,达成了“要打蒋华”的决定。当孙某彬提出“放学后与蒋华单挑”的意图后,胡某等人说,“要打就中午打,放学后懒得等人。”
随后,孙某彬等7人来到教室喊蒋华,其余8人则在厕所等候。龙某深等3人首先进教室喊蒋华去厕所,蒋华不予理会;孙某彬见状便去喊蒋华,并说“如果你不去,我们就要强行把你带过去。”
蒋华被迫跟着孙某彬等人去厕所,并将一把事先放在课桌内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藏在右手衣袖内。
▲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吉首二中厕所内(下图),不满15岁的蒋华被15名学生围殴。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数人围殴一人,三人被刺伤
到了厕所后,胡某、孙某彬等15人将蒋华围了起来。
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蒋华问对方“你们哪个先上?”胡某等人商量后,决定由个子高的陈某林先动手。
但蒋华始终否认在厕所时说过“你们谁先动手”之类的话。
据胡某讲述,他们将蒋华围住后,蒋华就问“你们谁先来打我”;另一名参与围殴蒋华的学生也说,蒋华被围在中间后,问了一句“哪个开头打我”。
9月1日,蒋华向记者介绍,他被围住的时候,没有任何人和他说话,但他隐约听见对方说“个子高的先去动手”。
多名参与围殴蒋华的学生讲述,陈某林走上前,用左手勒住小蒋的脖子,蒋华一下就被摔倒在厕所的地上,同时陈某林也被蒋华拉倒在地,两人扭打在一起。
接着,其余学生一拥而上,对蒋华拳打脚踢。
一审判决书显示,遭遇众人围殴后,蒋华拿出事先藏好的折叠刀乱舞,将陈某林的腰部左侧、背部捅伤,将吴某的左大腿划伤。
殴打大约持续了一分钟,围殴的学生停手散开。蒋华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无力地坐在地上。这时,另一名学生陈某涛从背后掌掴蒋华,蒋华转身向陈某涛捅了一刀。其余学生再次一拥而上,打了一阵后散去。
看到众人散去,蒋华说,“在座的各位都是弟弟。”
蒋华在接受记者采访称,他承认自己说了“在座的各位都是垃圾,都是弟弟”之类的话。他说,之所以说这样的话,是因为“我觉得很委屈,打不过他们,只能骂一下他们,口头上占一点便宜”。
蒋华说,他也在冲突中受了伤,“对方踢我的头,踩我,身上有很多淤青,手也被划伤了。”
被刺伤的三名学生陈某林、陈某涛、吴某被送到医务室治疗。蒋华则回到了教室。
蒋华发现对方几人在医务室治疗后“心里感到不平”,赶到医务室门口拍打医务室门,后被同行师生劝阻离开。
蒋华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在学校因为自己是“外地人”而遭到其他学生的排挤、打压,“初一刚转学过来的时候,因为我在楼上看了别人一眼,就被别班的学生欺负,我和老师反映了,学校只是批评了他们,没有怎么处理。我就觉得找老师没用。”
班主任石英利向记者证实了蒋华初一时被欺凌的说法。石英利说,那次蒋华被欺凌后,“对方给了一定的赔偿,双方家长也谈好了。当时都处理好了。”
石英利提到,蒋华没有和老师讲过他心里不服。他可能因此存在一些心理阴影,不信任老师。
蒋华的爷爷介绍,蒋华3岁时,其父患白血病去世,母亲在吉首市打工。蒋华从小跟着爷爷奶奶长大,上初中时才转学到吉首二中就读,“转学过来时还降了一级,所以年纪比同年级的孩子大一点。”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认定蒋华成立正当防卫,判决其无罪。摄影/上游新闻记者肖鹏
法院认定校园霸凌,14岁男生系正当防卫
经鉴定,受伤学生陈某林、陈某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7日,蒋华被刑拘;2020年1月15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7月6日,蒋华被羁押近11个月后,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华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蒋华无罪。
吉首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彬与蒋华“约架”与事实不符,“孙某彬等人以‘有事商量’为由,将蒋华喊到厕所,在厕所里,孙某彬说‘我要打你,你怎么办’,该行为不是约架,而是一种欺凌行为。这个时候无论蒋华怎么回答,都不能改变他被欺凌的这一事实。”
对方7人将蒋华喊到厕所,蒋华去厕所打斗不是自愿主动的,而是在多人的胁迫下,经过两次催促才去的。陈某林先动手勒住蒋华的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然后骑坐在蒋华身上进行殴打,其他人也上前进行围殴。在此情况下,蒋华出于反抗自卫,乱舞手中的折叠刀,将多人刺伤。蒋华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
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蒋华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被欺凌的孤立无助状态,从打架的犯意和伤害行为的事实,都是被动的、被迫的,虽然其间蒋华问过“你们谁先来”,事后也讲过“你们在座的都是弟弟,是垃圾”之类的话,但不能改变其被欺凌、被霸凌、被动应对的状态及整个事件的性质。
针对蒋华事先准备折叠刀的行为,法院认为,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蒋华在被告知要被打、且早读下课后已被多人推搡踢拽、被多人胁迫到厕所的情况下,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了一把非管制折叠刀,这一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为了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准备。
法院还认为,蒋华的反击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在反击过程中,刺伤了对其实施暴力侵害的陈某林、陈某涛后,并未再继续实施伤害行为。
“孙某彬仅以烦躁蒋华围殴殴打小蒋,胡某以蒋华和他所谓的‘女朋友’(蒋华同班女同学)讲了几句话为由就殴打蒋华,孙某彬、胡某的行为并不是约架,而是典型的欺凌、霸凌行为。即使是约架,二人约好的是单挑,且是准备放学后到校外单挑,但其后发生的事件性质已发生转变,即由孙某彬和蒋华的单挑,演变成15人对蒋华的殴打。”法院称,这不再是孙某彬与蒋华邀约打架,而是一起以孙某彬、胡某等人为首的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至此,案件性质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吉首市人民法院称,蒋华系受校园欺凌对象,被十余人围殴时,蒋华自卫造成实施欺凌的同学受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蒋华犯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成立。
▲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检察院对吉首市法院判决提起抗诉。摄影/上游新闻记者肖鹏
检方提起抗诉,称可寻求老师帮助而未求助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蒋华走出看守所。
但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检方并不认同。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向湘西州中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蒋华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称,一审判决忽略了大部分主要法律事实,证据采信错误。例如,判决书中仅采纳蒋华在法庭上供述的“曾经给胡某买了一包红旗渠牌香烟,并在案发当天把烟收在衣袖口里,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起了要打蒋华的意图”,对于“买烟”这一事实,在蒋华从归案到审查起诉阶段从未供述,也无相关证人佐证;再如,判决书中描述小蒋“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无力地坐在厕所地上”,系主观推定,无相应证据支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称,由此可见,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蒋华并不是孤立无助的状态,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给家长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内对对方的无理要求置之不理。但是蒋华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道具用于斗殴,被动应约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还提到,蒋华虽然供述他准备刀具是为了防卫,但在具体案发过程中,他在对方的两次催促下,便跟着孙某彬来到现场,并问“谁先动手”,以及在斗殴中积极拿出刀具与他人斗殴,事后也继续追赶被害人,从事实和证据表明,蒋华准备刀具已经排除了防卫的可能,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正当防卫。
受伤学生陈某林的父亲表示,他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事情开始发生时,双方都没有向老师反映,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错误的。在事发生前一天,蒋华就有预谋的拿刀。说他正当防卫,是说不过去的。”
陈某林的父亲还提到,儿子受伤后医疗费用花了2万余元。事发后,双方曾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他曾提出10余万元的赔偿,但蒋华家属不同意,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我经常半夜惊醒,梦见自己被警察带上手铐带去看守所。”蒋华说,这件事成为压在他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